《勞動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和意義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制定《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哪些單位及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人員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嗎?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并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
什么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書面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加班工資計發規定?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照150%的比例按時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其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300%的比例按時支付工資報酬。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北京團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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